吉大纪字[2013]4号
关于转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教职员工学习《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增强履行《暂行规定》的自觉性。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暂行规定》,认真履行事前、事后报告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落实《暂行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负总责。学校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情况纳入各单位评先评优考核,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表
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中共吉首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吉 首 大 学 监 察 室
2013年10月11日
关于转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